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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旭芝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335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旭芝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旭芝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335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旭芝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咸田一区四巷9号104铺。

经营者张延生。

委托代理人卓圣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雨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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