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49号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3833862W,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
法定代表人:眭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刘阳,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飞洲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67644417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文化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飞洲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2021年1月18日,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