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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波与黄庆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高云波与黄庆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云波,黄庆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113号原告:高云波,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庆游,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高云波与被告黄庆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云波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高云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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