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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兰考县张胜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31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兰考县张胜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兰考县张胜垒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3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垒。

被告:兰考县张胜垒手机店。

经营者:张胜垒。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兰考县张胜垒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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