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236号原告:长春市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892号华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
被告:李才,男,汉族。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长春市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75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回原告长春市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639.3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