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55号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法定代表人:杨振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振巧,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斯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素玲。
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巧与被告中山市艾斯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3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巧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巧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巧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5元,减半收取计2212.5元,由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