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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粮晨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6735号
案件名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粮晨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粮晨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735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和粮晨饮品店,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穗和东大街**之一地下****(自编:**铺/div>法定代表人:程小尧。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6735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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