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5745号
案件名称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陈世发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斯州60642,芝加哥,西布菜克霍克街1132号。

法定代表人:杰M.伯吉特,该公司全球商标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欣,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世发,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安县。

再审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陈世发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4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箭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陈世发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二)诉争商标在“糖果”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其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即“糖、巧克力”商品上的使用,不能维持该商标在“糖、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

(三)陈世发使用诉争商标的“SQgQS”品牌产品明显具有攀附箭牌公司知名的sugus瑞士糖品牌的恶意,不应被认定为是对商标真实的使用。

(四)诉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若不予撤销,则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违法行为。

综上,箭牌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复审阶段陈世发提交了处于指定期间的两份经销合同和发票的公证书,经销合同和发票均显示有诉争商标、商品名称,且交易数量较大;

陈世发还提交了无对应经销合同的七张发票的“第三联”复印件,均显示诉争商标。

其在一审阶段又提交了上述七张发票的“第一联”原件,同一张发票的各发票联是经复写同时形成的,在编号、内容、笔迹均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联的原件均可以证明其真实性;

陈世发提交的编号为RD20110925的合同与后附发票的销售单位、购货单位、商品名称及开具时间等主要信息均吻合,总金额、销售数量及单价上虽然存在细微差异,但不足以否认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明力。

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诉争商标在“糖”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并无不当。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即“糖果、巧克力”商品与“糖”构成类似商品,二审法院对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844号判决的有关评述亦无矛盾之处。

商标法的各条款承载着不同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设置系为督促商标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该条款的适用并不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有恶意为前提。

箭牌公司相应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箭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