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8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清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大将路**iv>法定代表人:蔡航。
被告: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v>法定代表人:张良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州织里清燕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织里清燕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