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3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铁**兴华南街**/div>法定代表人:王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以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