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218号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岳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欢南,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欢南,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仲棣,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坊公司)诉被告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玥公司)、林欢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璟玥公司、林欢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璟玥公司、林欢南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和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璟玥公司、林欢南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天一坊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本案中,璟玥公司及林欢南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及广州市白云区,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没有管辖权。
因璟玥公司及林欢南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璟玥公司及林欢南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林欢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璟玥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林欢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