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9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胡小红,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