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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2054号
案件名称秦志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志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0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志辉,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变诉[2018]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尚昶、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志辉及辩护人吴骏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3月份始,被告人秦志辉雇佣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新村某巷某号仓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奥迪”、“奔驰”、“大众”等注册商标的汽车刹车片。

2018年4月25日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秦志辉,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批、条形码打印机等物品。

经统计,假冒“奥迪”、“奔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684套,共价值人民币478381.6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志辉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志辉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秦志辉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志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秦志辉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秦志辉是初犯、偶犯。

⒊被告人秦志辉主观恶性较小,犯意较浅,且被告人秦志辉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⒋被告人秦志辉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秦志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份始,被告人秦志辉雇佣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新村某巷某号仓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奥迪”、“奔驰”、“大众”等注册商标的汽车刹车片。

2018年4月25日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秦志辉,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批、条形码打印机等物品。

经统计,假冒“奥迪”、“奔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684套,共价值人民币478381.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秦志辉的供述,证人缪某、汪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缴获物品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涉案物品的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代理委托书、公证书、鉴定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价格证明、真假图片对比、价格证明,清单,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定[2018]902号、15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志辉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志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志辉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志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条形码打印机、电脑主机各1台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刹车片、商标标识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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