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建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503刑初442号
案件名称李建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503刑初442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军,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国方,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8]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费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军及其辩护人朱国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初,张某向被告人李建军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大自然牌木地板2000平方米,约定价格为118元/平方米,并支付了定金4万元。

被告人李建军找到吴某(已被判刑)并向其订购假冒的大自然牌木地板2000平方米,支付给吴某定金4万元。

而后吴某定做了无品牌标识的普通木地板及有大自然商标的包装纸箱、打包带、透明胶带、合格证、钢轮等物品,在本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祜村村桂彬木业其租赁的厂房内,在上述普通木地板上印制大自然注册商标,并用上述包装物进行包装。

2017年7月21日,吴某正在制作和包装上述假冒的大自然牌木地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查获的木地板中为被告人李建军定做的假冒大自然牌木地板共计1303平方米。

被告人李建军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37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合同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大自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批复、登记证明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同案犯吴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顾某1、顾某2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建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建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