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8903号 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路中细软知识产权科技园中细软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62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辕,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中细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