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639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华伟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首富商城**103店面。
经营者:黄田清。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华伟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