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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973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973号 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2区20座1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浙江武义浩波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胡可可,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吴华与被告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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