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6号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东北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威特高磁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中日龙路11-9号友志顺工业园C栋3楼。
法定代表人:罗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威特高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威特高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深圳市威特高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威特高磁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尼兰德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