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968号 原告:吴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市嘉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湖塘村九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叶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孝玉与被告永嘉市嘉红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孝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