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1民初9426号原告:上海凯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成业路**-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6。
法定代表人:朱春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恩科光学眼镜厂,,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新世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T。
经营者:金鸿鹏,总经理。
被告:临海市中泰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H。
法定代表人:童万国,总经理。
被告:上海恩科光学科技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联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B。
法定代表人:金敬贵,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远平,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兴,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恩科光学眼镜厂、临海市中泰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恩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凯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恩科光学眼镜厂、临海市中泰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恩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凯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3200元,合计5350元,由原告上海凯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