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405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科技园莘砖公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彩桥,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育龙文化用品批发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南马路。
经营者:杜永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该经销部员工。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涞源县育龙文化用品批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