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厦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施天程,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文,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婷,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新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李学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天程与被告林新华、李学标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施天程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施天程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天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天程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 审 判 员 (王铁玲)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永 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