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桥街福德路****。
法定代表人:陈银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婷,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凌边路**iv>法定代表人:雷美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预交的58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290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根据当事人约定由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广州市烨睿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予以退回1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