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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良、钟国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执8919号
案件名称张顺良、钟国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顺良;钟国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11执891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顺良,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被执行人:钟国万,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张顺良、钟国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2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交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移送执行,立案标的600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张顺良名下存款7645.6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张顺良名下存款7645.6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粤0111执8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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