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158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美易多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河背村老街**。
经营者:刘松林。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美易多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
2018年10月24日,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