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177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1。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大学城文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DBWM529。
经营者:宋时梅。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泰芒了冷饮甜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