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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方志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方志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方志生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188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方志生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地下商业街** 经营者:方志生,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方志生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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