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3964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宏贵饰品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311号。
经营者:左炎林,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义乌市宏贵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