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对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均由亳州市方正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