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89号 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华丽。
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美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库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