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48号之一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时珍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04街坊新安小区**2门**/div>法定代表人:龚红梅。
被告: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生物医药经济开发区iv>法定代表人:陈明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时珍草本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被告武汉市时珍草本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浙01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