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93号 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1。
法定代表人:范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紫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锦明街****05铺(部位:**)房)。
法定代表人:王大可。
被告:深圳琪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华丰总部经济大厦**519> 法定代表人:刘风菊。
被告: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彭井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紫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琪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酷贝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润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