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072号 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城建)工业村1号第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利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昊华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西大道133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冯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昊华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被告永康市昊华锁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0月28日,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