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证保9号 申请人:成都龙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
申请人于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成都龙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冠公司”)主张被保全证据为被申请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公司”)参与案外人武警机动第二总队机动第九支队、案外人西部战区第三采购服务站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且龙冠公司针对同一证据材料,同时申请向两名案外人进行保全,即无法确定该证据材料目前为谁所有。
另外,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诉前证据保全针对的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该证据的紧急情况,本案中证据为招投标文件,且由案外人掌握,案外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方,毁损该证据材料的可能性极低,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案外人所持有的投标文件材料处于其他即将灭失或之后难以取得的紧急情况,故该证据不存在灭失风险,申请人向本院提起的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龙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