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三聚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2门。
经营者:曹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v>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三聚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以本案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市沈河区三聚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