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13299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集杨,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集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