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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头灶天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9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16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头灶天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头灶天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初16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盐城东台市金海东路**汇银商业广场****iv> 法定代表人:于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头灶天星超市,住所地江苏盐城东,住所地江苏盐城东台市头灶镇政府街**(东强人才公寓大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吴世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头灶天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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