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1民初12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易艳云——永州市零陵区。
经营者:易艳云。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易艳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艳云达成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建审 判 员 宋争文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