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辖终3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
法定代表人:兰桂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尔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锐钩商务大厦22D。
法定代表人:袁国卫,总经理。
原审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大道南/div>法定代表人:TANLEESIANG。
上诉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埃尔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9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商标转让合同》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合同乙方为被上诉人埃尔凯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虽非上述《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但经初步审查,本案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将其列为原审被告,由原审法院于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