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27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百年富贵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经营者:王淑玲。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百年富贵便利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1月7日,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沈北新区百年富贵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