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6812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靓童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新街**iv> 法定代表人:童兵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靓童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靓童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