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昌平,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昌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