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721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角雕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厚富小区****302。
经营者:刘其明,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角雕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埔,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