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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肖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5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肖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肖宜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35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宜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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