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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20578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20578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中腾胜科技园**5H 法定代表人:徐志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应是淘宝网,而淘宝网对应的主体所在地法院应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其实际经营地也不在龙岗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院受理该案前已变更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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