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017号 原告:胡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仕林,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品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纸业大道西南家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君成,执行董事。
原告胡玲与被告李仕林、贵州品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胡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玲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