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63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7号。
负责人:姜南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