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1236号原告:赵良新,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伟,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学锋,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辉腾装饰商行,经营地:许昌市建安区宏安商贸港1楼6-9号。
经营者:李贺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许昌县墨缘印务服务部,经营地:许昌县魏风路。
经营者:李贺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李贺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系许昌县辉腾装饰商行和许昌县墨缘印务服务部经营者。
原告赵良新诉被告许昌县辉腾装饰商行、许昌县墨缘印务服务部、李贺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良新撤回对被告许昌县辉腾装饰商行、许昌县墨缘印务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良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伟、温学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贺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良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古彩绘的制作方法”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停止销售已制造、生产出来的相关产品;
2、赔偿原告一年的专利损失费6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在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公证费5520元,律师费15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2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2013年9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取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5××××.7,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
原告每年都按时缴纳年费。
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一直在使用原告的“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从事生产、经营、销售。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良新是申请号为ZL20101015××××.7名称为“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期为2010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25日,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原告明确表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其权利要求书1,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根据每一色图案对应一丝网印版确定该彩绘所需丝网印版的数量,并根据图案覆盖的方式确定各丝网印版所对应的印刷顺序及图案,根据该图案制成丝网印版;
其中,各丝网印版上的图案面积大于或等于该彩绘成品上对应色所实际显示的图案面积;
步骤S2:向各色颜料中加水及白乳胶,搅拌成均匀的糊状混合物,将该糊状混合物过筛网待用,且该筛网的目数大于该颜料的色所对应的丝网印版的目数;
步骤S3:按印刷顺序选取丝网印版及对应色的糊状混合物,以图案覆盖方式将各丝网印版上的各色图案印刷于承印物上。
2018年3月15日,赵良新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8年3月15日,在公证员薛某及工作人员何川的监督下,赵良新在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其自带的“华为”品牌手机,将手机连接至公证处无线网络,进行了如下操作:1、进入主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1-2);
2、点击“微信”图标进入页面并在相应位置输入相应内容,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3-4);
3、点击图4中“登录”,进入“微信”客户端,操作手机对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
4、点击图5中的“AO墨缘印刷155××××1822”进入相应页面,向下滑动页面,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6至图51);
5、点击图51中第四条聊天记录的“图片”,显示相应页面。
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2);
6、返回图51,向下滑动页面,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3);
7、点击图53中第二条聊天记录的“图片”,显示相应页面,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4);
8、返回图53,向下滑动页面,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55至图56);
9、点击聊天页面右上角的“聊天信息”图标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7);
10、点击图57页面上方的图片“AO墨…”进入“详细资料”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8);
11、返回图5页面,点击页面下方的“我”,进入相关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59-60);
12、点击图60页面中的“设置”,进入相关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61);
13、点击图61页面中的“账号与安全”,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62);
将上述操作过程中取得的截屏图片连接计算机进行打印。
图1-2显示手机操作页面,该页面有微信图标。
图3-4显示微信登录页面:微信账号×××,输入密码登录。
图5显示微信界面:无线局域网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古建筑精英1群,微信名为“AO墨缘印刷155××××1822”好友图标。
图6-56显示登录微信号×××与“AO墨缘印刷155××××1822”的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登录微信账号每条15元共计600元价格从“AO墨缘印刷155××××1822”订购了四十二条头箍及天花样品,“AO墨缘印刷155××××1822”自称其为“墨缘印刷服务部,李贺辉”,厂址:许昌县魏风路100号,“古建筑精英1群”是其的,并将购买的货物通过顺丰发货。
“AO墨缘印刷155××××1822”提供卡号为62×××73,户名为李贺辉,开户行河南省许昌县新许路支行。
登录微信号将600元汇入该卡号,并收到邮寄的货物。
登录微信号通过自己的QQ号26×××03加“AO墨缘印刷155××××1822”的QQ号65×××06为好友。
图57-62显示“AO墨缘印刷155××××1822”微信资料:微信号:×××,地区河南郑州。
登录微信号“×××”名称为“古建装修”,绑定手机号为183××××1659。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42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8年3月15日,赵良新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15日,公证员薛某和工作人员何川与申请人赵良新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标识为“皇城国际”的场所门口。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赵良新接收了单据标识为“母单号880139076645”、“顺丰速运”的货物一箱,然后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其取得的上述货物箱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赵良新将上述接收的货物箱打开,取得“天花”两张、“箍头”二十二张。
赵良新使用上述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所取得的相关物品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密封交申请人保存。
并将现场拍照打印照片。
所附图片1-2页显示皇城国际地址;
图片3-8页显示快递货箱,速递单显示:母单号:880139076645,收件人“梁183××××1659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
皇城国际大厦,b座”寄件人“莫源155××××1822许昌”,图片9-34页显示2张天花及22张箍头照片,同时内卷纸上附有“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梁福收183××××1659”字样。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42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8年4月2日,赵良新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4月2日,公证员薛某及工作人员何川在公证处办公室的监督下,赵良新使用其自带的“华为”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进入主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1-2);
2、点击手机页面中的“QQ”图标进入页面并在相应位置输入相应内容,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3);
3、点击图3中“登录”,进入“QQ”客户端,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4);
4、滑动页面,进入“联系人”页面,点击页面中的“朋友”显示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5);
5、点击图5页面中名称为“墨缘印刷155××××1822”的联系人,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6);
6、点击“墨缘印刷155××××1822”的“QQ空间”,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7);
7、向下滑动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见图8-9);
8、点击图9中的“图片”,显示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10);
9、返回图9,向下滑动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截取(见图11至图25);
10、点击图25中的“墨缘彩绘印务推荐这家微店:墨缘彩绘印务”,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26-35);
11、返回图25,向下滑动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截取(见图36至图40);
12、点击图40中的“图片”,显示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41);
13、返回图40,向下滑动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截取(见图42至图62);
14、返回图5,点击页面中“群聊”,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63);
15、点击图63中“墨缘彩绘群”,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依次进行截取(见图64-75);
16、点击聊天页面右上角的“群聊资料”图标进入相应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进行截取(见图76);
17、点击图76中“相册”,进入“群相册”页面,操作手机对显示页面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截取(见图77-79),并对上述截屏图片打印。
图片1-2显示手机页面;
图片3-6显示QQ号为26×××03户名为“古建装修”的登录界面及QQ号为65×××06户名为“墨缘印刷155××××1822”好友联系信息:男38狮子座河南许昌墨缘及本人印刷回文万字箍头,天花,全部……。
图片7-62显示户名“墨缘印刷155××××1822”“65×××06”QQ号的个人空间有其制作销售的天花、箍头图案产品展示,其展示的产品图片上有“墨缘印刷厂及联系电话155××××1822”水印,并附有“墨缘印刷厂印刷天花板,箍头,联系电话155××××1189”等字样。
QQ号加入“墨缘彩绘群”与群主聊天记录。
该记录中有群主“墨缘印务天花板”产品图片展示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5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本院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为箍头40条:绿色和青色各20条,天花2幅:水草金莲和双龙天花各一张。
箍头中间为回文字样,竖向看左右两边各有两条黑色的边带,黑色边带内有三个不同颜色的圆形图案,每个箍头有四个黄色竖线。
水草金莲天花底色为蓝色,四角有祥云彩色图案,中间有一个黄色环状圆圈,圆圈内有水草、莲花图案。
双龙天花中间为圆环,圆环内有两条龙及祥云图案,四角有祥云彩色图案。
在每张图案的四角均有中空三角形图案。
另查明:1、2018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一份,许可人:赵良新,被许可人:北京易古建业装饰有限公司,许可种类:普通许可。
专利名称“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专利号:2010101567637。
备案申请日:2018年1月31日。
备案日期:2018年2月2日,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
使用费用总计40万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号:2018990000024;
2、原告称为本案支付公证费5520元,律师费15000元;
3、许昌县辉腾装饰商行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贺辉,联系电话:155××××1822,经营范围:室内装饰,凯米勒涂料批发兼零售。
于2018年5月3日注销。
许昌县墨缘印务服务部于2015年6月29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贺辉,联系电话:155××××1822,经营范围:印刷服务。
于2018年5月8日注销;
4、微信号:×××,注册时间:2012年5月11日,绑定QQ:65×××06,绑定手机:155××××1822。
姓名李贺辉,身份证号:。
QQ号:65×××06注册时间:2006年4月6日,绑定手机号:155××××1189;
5、号码136××××6096、183××××1659客户姓名均为:赵良新;
上述事实有(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4025号、第024026号、第03055号公证书、企业登记经营信息、协助查询复函、相关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赵良新是专利号为ZL20101015××××.7名称为“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其专利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均为用丝网印版印制,根据图案覆盖原理,确定印版印刷顺序,每一种颜色对应一个印版。
水草金莲先印青色再印绿色水草,四角的岔角云由浅入深,逐渐覆盖。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古建原料,因古建原料是用矿石做成的,颗粒比较粗糙,难以从丝网印版上直接印刷上去,需要加水及白乳胶搅拌成均匀的糊状混合物,通过目数大于该颜料的色所对应的丝网印版的目数的筛网,将颜料印在承印物上。
被控侵权产品按照印刷顺序首先选取一定颜色(如青色或绿色)的丝网印版及对应的颜色(青色或绿色)糊状混合物进行印刷,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取另外一种需要印刷的颜色(如绿色)的印版及对应颜色的糊状混合物覆盖在原来颜色(如青色)的图案上。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印制方法完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亦未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制作所使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有何不同,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即被控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原告ZL20101015××××.7名称为“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专利实施许可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赵良新第ZL201010156763.7名称为“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李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良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良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赵良新负担2000元,被告李贺辉负担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