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01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系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卢芝奇,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芝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