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38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民初3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弇山东路76号1幢。

经营者:葛明华,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狄琴服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琴服装加工厂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狄琴服装加工厂立即停止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域名为www.1688.com)刊登致歉声明;

2、狄琴服装加工厂赔偿宏联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阿里巴巴公司删除狄琴服装加工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侵权链接。

庭审中,宏联公司撤销其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宏联公司为第25类别第10065563号商标的独占总被许可方,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婴儿全套衣服等。

狄琴服装加工厂在阿里巴巴公司拥有并管理的阿里巴巴网站开设了名为狄琴服装加工厂的网络店铺,销售侵犯宏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带短裤等商品。

宏联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狄琴服装加工厂未到庭。

宏联公司就其诉请提交(2016)沪徐证经字第9087号公证书、(2017)沪闵证经字第981号公证书、(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58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9081号公证书、(2017)沪徐证经字第4916号公证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065563号“”商标(指定颜色),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声明其系PaulFrank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同时书面确认宏联公司系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所有产品的独占总被许可方,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同日,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对侵犯该公司的包括商标在内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授权事项共八项,其中包括有提起、参加民事诉讼。

保罗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凯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4月11日,付凯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阿里巴巴网)”后输入账号和密码、搜索“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店铺并浏览、点击浏览名称显示为“0004猴头刺绣深色外贸原单纯棉牛仔薄款胖MM夏季连体背带短裤潮”的商品,浏览完毕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线订购了上述2条短裤,并对其购买过程中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了截图并打印。

2017年4月12日,公证员、公证人员以及付凯在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七一八弄××二〇一室现场收取了快递包裹一件(韵达快运单号:3800153906123),公证员、公证人员对快递包裹外观进行查验后打后,内装有所购2条短裤,公证员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封存后的1条短裤交由付凯带回留存。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此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4916号公证书,保罗公司为此支付3000元公证费。

经拆封比对,内有被控侵权产品牛仔连体背带短裤1条,短裤上绣有多个猴脸图案,该图案外观轮廓、五官细节以及颜色与涉案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构成相似。

另查明,狄琴服装加工厂成立于2014年7月28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零售服装。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享有涉案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其作为独占被许可人的商标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上大量使用权利人标志性的大嘴猴图案,容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建立关联,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该图案标识与第10065563号“”商标相近似。

故此,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猴脸图案属于在相同商品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狄琴服装加工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亦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宏联公司因侵权遭受的损失、狄琴服装加工厂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现宏联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宏联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

此外,宏联公司未就狄琴服装加工厂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带来损害予以举证,故其诉请狄琴服装加工厂刊登致歉声明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宏联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狄琴服装加工厂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